进一步落实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,积极与主要投资地国家和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,通过税收协定帮助“走出去”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,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,避免重复征税。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,深入推进“一带一路”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,为民营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有力支持。税务总局适时更新完善《“走出去”企业税收指引》,在目前已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的基础上,2018年底前,再更新和发布20份左右,基本覆盖“一带一路”重点国家和地区。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“走出去”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、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、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,切实减轻税收负担。 第三方面:积极开展精准帮扶,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(十三)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。 (十四)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。 (十五)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。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、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,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、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,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**的统筹安排中,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。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,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,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。 (十六)切实**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。 (十七)深化“银税互动”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。各级税务机关要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,进一步深入开展“银税互动”活动,并由“线下”向“线上”拓展,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,深化税务、银行信息互通,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。 (十八)积极支持新经济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发展。 第四方面:严格规范税收执法,**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(十九)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。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、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,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、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,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。 (二十)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,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,坚持“无风险不检查、无审批不进户、无违法不停票”。 (二十一)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。 (二十二)充分**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。 (二十三)加强税收执法监督。 第五方面:切实加强组织实施,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(二十四)加强党的**。各级税务机关党委书记是**责任人,要亲自组织、亲自部署、亲自过问,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。 (二十五)细化工作落实。税务总局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,并纳入绩效考核。 (二十六)务求实效长效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,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、常抓常进。